<%@ CODEPAGE=65001 %> <%Response.Charset="UTF-8"%> 长沙装饰协会|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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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行业协会。英文名称: ChangSha House Decoration Association ,缩写: CSHDA 。本会是长沙市房屋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金属门窗制作安装企业,装饰材料及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与房屋装饰装修相关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咨询、环境、质量检测、检验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自律性的社会团体。本会通过法律、法规、行规、行约来约束企业的行为,督促企业依法经营。

第二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发扬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的作风,依靠广大会员单位,团结、组织从事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教学科研单位及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共同推动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行业的发展。

第三条 本协会在政府和行业之间起桥梁、纽带和联系作用。它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装饰装修管理的法规,组织调查研究,为政府、行业和企业服务,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反映行业愿望和要求,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在长沙市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本协会接受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长沙市民政局的监督和管理,并接受湖南省建筑装饰协会、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的业务指导。经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承担对本市房屋装饰装修行业的管理工作。

办公地址设在长沙市蔡锷中路伍家井1 号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内 邮编: 410005 电话: 0731-2233110、4444110、4415857

第五条 本协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本会会员坚持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和企业发展服务的方针。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主要职责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受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管理城市房屋装饰装修行业,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及相关服务。

第七条 本协会的职责是:

(一)积极开展房屋装饰装修行业管理理论和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调研,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配合、参与长沙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部门制订房屋装饰装修行业的管理办法,包括装饰工程的预算定额、施工操作规程、施工验收标准、房屋装饰装修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等;

(三)组织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相关专业认证考试,合格后,核发资格证书,以提高房屋装饰装修行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四)组织开展各项评比活动,评选优秀企业和优良工程,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本会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五)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合作以及有关装饰设计、施工、材料的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产品推介等活动。通过本协会网站、会刊为会员单位及时提供信息、产业的发展动态;

(六)受理用户对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投诉,在行业范围内调解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当事人的矛盾和纠纷;

(七)受理会员单位和会员个人的投诉,协助处理他们与其他当事人的矛盾,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八)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九)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申请人一经批准,即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在本协会业务范围规定内从事业务,并在湖南省境内取得建筑装饰研究、教学、生产、经营、施工、设计法人地位的企业和热衷于房屋装饰的研究、创作且有一定成果的个人,与本会有业务联系的政府机关公务员、法律工作者及其他有关人士承认本会章程的都可以加入本会,同时还可聘请担任我会的名誉职务。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和服务: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主动向本会提供有关情况、经验和调查研究资料,反映问题和意见;

(四)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与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须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监督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03 年 9 月 16 日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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