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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投诉及管理
(暂行)规定
总 则
为保护装饰消费者和装饰企业的合法权益,正确、及时处理消费者对家庭装饰工程(
以下简称家装工程)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建设部第 110 号令《住宅室内装饰
装修管理办法》和《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受理家庭装饰工程的投诉,依照
本办法执行。
协会应当设置专门的工作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处理家装工程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对消费者投诉案件,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合
同条款或双方约定公正合理的处理。
第二章 投诉管辖
家装工程的被投诉单位属协会会员的,由协会管辖。
协会应当积极协助市、区两级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投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