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ODEPAGE=65001 %> <%Response.Charset="UTF-8"%>
![]()
第十条 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一)、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外发生的装饰纠纷;
(二)、消费者与无工商登记的“游击队”、与未取得本行业资质证书的公司以及与家装企业中的员工私下交易而引起的装饰纠纷;
(三)、不能提供家装工程投诉事由及证明证据的;
(四)、对对合同条款及其附件条款,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生效后,再提出异议的;
(五)、超过合同约定的保修期,被投诉人不再承担违约责任的;
(六)、投诉人因自身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家装工程出现问题的;
(七)、争议双方经协商,已对争议事项达成协议的;
(八)、对存在的争议无法实施质量检验、鉴定的;
(九)、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机关或消费者协会已受理或处理的;
(十)、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第十一条 投诉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材料后七日内,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投诉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投诉不符合规定的,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