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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设计委长沙专业委员会 |
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行业协会 |
设计师委员会 |
工作细则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设计师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 |
|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长沙市从事住宅设计及相关职业的人员自愿结成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 |
| 委员会实行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相结合的体制,对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服务、指导的职责。 |
| 第三条 本委员会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政府各项法规、法令的前提下,按自身特点开展 |
| 业务、学术和社会活动。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 |
| 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努力繁荣室内设计事业,丰富人民群众 |
| 文化生活,提升我省住宅设计综合竟争力,努力打造湖南品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而作出 |
| 应有的贡献。 |
|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长沙市房产局及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管理。 |
|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 长沙市蔡锷中路伍家井1号芙蓉区房产局5011房 电话:0731-2222725 |
第二章 基本职能 |
| 第六条 本会的基本职能: |
| (一)励和组织设计家努力学习、深入生活,积极探索,大胆创造,以不断提高设计艺术创作思想和艺 |
| 术创作水平。 |
| (二)本会积极组织各项设计艺术活动,培养、扶持设计新生力量,努力提高会员的思想、艺术素质, |
| 以促进设计艺术队伍的发展壮大。 |
| (三)加强住宅设计艺术理论研究和创作经验交流,提倡不同学术观点、艺术流派、艺术风格的争鸣和 |
| 探讨,促进设计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 |
| (四)组织会员参加各项艺术活动,加强与各兄弟省、市、自治区和港、澳、台以及国外设计艺术组织 |
和设计家的联系,扩大学术交流,促进设计艺术创作。增进与海内外艺术家的友好往来。 |
(五)积极开展各类住宅设计竞赛、住宅设计展览、住宅设计评选、住宅设计师培训和认证等相关设计 |
| 艺术工作。 |
| (六)本会将在下列领域开展艺术活动:建筑艺术、环境设计与公共艺术(室内环境、建筑艺术、环境 |
| 艺术、规划设计、公共艺术、公共服务设施等);陶艺、金属工艺、玻璃工艺、漆艺设计;舞台美术设 |
| 计;设计艺术教育及理论研究等其他综合设计艺术领域。 |
| (七)向中国建筑装饰行业协会设计委员推荐委员、会员人选,以及全国优秀家装设计师。 |
| (八)根据宪法、法律、法规,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慎重地发展会员。 |
第三章 会 员 |
|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
| 第八条 凡中化人民共和国公民,赞成本章程,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 |
|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
| (二)有加入本会的愿望; |
|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入会。 |
| (一)本人设计作品在全市设计作品展览入选三次以上者,或在省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作品,在全省有 |
| 一定影响者。 |
| (二)本会举办的全市设计大赛中获得金、银、铜奖者;或参加省级、全国及国外专业性展览,有较好 |
| 影响者; |
| (三)经过发表、出版的设计理论著作或论文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在设计界有一定影响; |
| (四)本人长期从事室内设计艺术教育、室内设计艺术组织、室内设计艺术制作及其他设计工作有显著 |
| 成绩,或具有相当于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 |
| (五)本人独立主持设计、制作的各类室内设计作品,经本会委员会团审核,获得一致好评的; |
| (六)在校学生学习环境艺术、装饰装修等相关专业,并有志于从事装饰装修设计相关专业工作的; |
| (七)有较高室内设计艺术造诣或资深室内设计艺术组织的外籍设计家,有加入本会愿望,并提出申请 |
| ,经本会委员会批准,可成为本会荣誉会员。 |
|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 (一)提交入会的申请书; |
| (二)申请入会者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推荐,提供有关材料附件,经全会委员会讨论通过; |
| (三)其他从事设计艺术团体、设计单位,凡赞成本会章程,并具备相应条件,提出申请,报本会委员 |
| 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
| (四)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
|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
|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 (二)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
|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
|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
| (五)会员有自愿入会、退会的自由。 |
|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 (一)必须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
|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
|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任务; |
| (四)会员必须按规定交纳会费 |
|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 (六)会员应坚持艺术实践和研究, 为发展和繁荣我省住宅设计艺术事业努力工作。 |
|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
| 视为自动退会。 |
|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
|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委员大会,全体委员大会的职权是: |
|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
| (二)审议主任团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 (三)决定终止事宜; |
|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
| 第十五条 全体委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如开,其决议须经到全体委员大会代表半数 |
|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 第十六条 全体委员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基延期换届的,须由主任团表决通过,报 |
|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
| 第十七条 主任团是全体委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体委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 |
| 体会员大会负责。 |
| 第十八条 本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 (三)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秘书长为专职; |
|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
|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第十九条 本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任期四年。本会根据需要设立名誉主任、名誉副主任。 |
| 第二十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立各专业类艺术委员会。 |
| 第二十一条 本会实行主任团集体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在主任团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
|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1名主任,副主任若干,1名秘书长。主任行使以下职权: |
| (一)集合主持理事会; |
|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 (三)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 |
|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
第五章 会费、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
|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
|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
| (二)有关单位捐赠; |
(三)政府资助; |
|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 (五)其它合法收入; |
| 第二十五条 本会按照设计委相关规定收取会费。 |
|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
|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由长沙城市房屋装饰行业协会设计师委员会统一管理,单独核算、自负盈亏。 |
第六章 工作规则的修改程序 |
| 第二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主任团表决通过后报全体委员大会审议。 |
| 第二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全体委员大会通过15日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 |
| 机关核准后生效。 |
第七章 终止程序 |
| 第三十条 本会因故需要注销时,应由主任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委员会全会表决通过,报长沙城市 |
| 房屋装饰装修行业协会批准。 |
第八章 附则 |
|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委员会全会。 |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经本委员会一次全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
长沙市装协设计师委员会 |
2007年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