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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文件

 

长劳社发 [2006]57 号

  

 

关于认真落实装饰装修行业从业人员

“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房屋产权管理局、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我市装饰装修企业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切实规范房屋装饰装修市场,根据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竞赛与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的通知》、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加强长沙市房屋装饰装修企业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市劳动保障局、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进装饰装修企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根据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职业)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装饰装修工是国家规定的第一批必须实行就业准入、持证上岗的工种。因此,我市装饰装修企业职工均应自觉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并取得装饰装修工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二、培训与鉴定对象

  1 、全市各装饰装修企业的从业人员。

  2 、各职业(技术)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相关专业毕(结)业并准备从事装饰装修工作的人员。

三、组织管理

  长沙市劳动保障局、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将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制定推行我市装饰装修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总体目标,积极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1 、成立长沙市装饰装修工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小组由市劳动保障局和市房屋产权管理局联合组成,主要负责培训与鉴定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内长沙市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行业协会)。

联系电话: 4441110 ,负责人:邹湘华。

  2 、全市装饰装修工职业技能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委托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培训部和长沙市职业技术学校组织实施。

  3 、长沙市职业技术学校是市劳动保障局认定的装饰装修工定点培训机构之一,要确保培训质量。

  4 、各装饰装修企业应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积极主动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 2006 年 12 月 31 日前,本企业从业人员持证率必须达到 50% ,二年内确保全员持证上岗。

  5 、 2006 年起,市劳动保障局将依法对各装饰装修企业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标准、教材与命题

  我市装饰装修工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选取教材,鉴定试题应从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中随机抽取。

五、收费标准

  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 [2001]328 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十七日

 

 

 

主题词:装修行业 持证上岗 通知

抄 报: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6 年 4 月 17 日印

共印 80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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